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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汪惠芳关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的议案

    来源:不详     2026-04-22     两会聚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扶贫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农村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2009年的4007万人,农村扶贫工作进入了一个常态化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将扶贫思路,扶贫标准、举措、对象、政策、投入、力量等纳入法制化轨道,不仅条件成熟,而且十分必要。

        一、 立法的必要性

        1、推进农村扶贫立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农民群体内部收入差距不断加大,低收入农户增收困难、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缓慢的问题日益突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帮助低收入农户提高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成为全面建成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扩大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长期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实现扶贫工作法制化,有利于各级政府把扶贫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2、推进农村扶贫立法是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扶贫工作的需要。经过20多年的扶贫开发,我国农村贫困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贫困程度来看,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实行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绝对贫困基本消除,但农村相对贫困现象日益凸显;从贫困性质来看,随着统筹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结构性贫困大大减弱,区域性贫困显著减缓,而阶层性贫困现象日益凸显。减缓和消除相对贫困、阶层性贫困是每个国家的长期任务。实现扶贫工作法制化,有利于规范扶贫标准、扶贫对象、扶贫思路、扶贫举措、扶贫政策、扶贫投入、扶贫力量等各方面的工作要求。
        3、扶贫立法是推进扶贫工作社会化、壮大扶贫力量的需要。推进扶贫开发,帮助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和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实现扶贫工作法制化,有利于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扶贫工作顺利推进,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强化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的格局。

        二、立法的建议

        推进扶贫工作法制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更加准确地确定扶贫标准、界定扶贫对象,有利于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行扶贫职责、保障扶贫工作顺利推进,也有利于社会各界强化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的格局。目前,全国已有广西、湖北、黑龙江、重庆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大颁布《农村扶贫条例》,国务院制定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也提出在今后几年着手进行扶贫立法。
        在制订法律过程中建议注重以下几方面:
        1、建立扶贫标准的确定机制。建立与区域发展阶段、政府财政实力、农民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扶贫标准确定机制。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一般有两种办法:一是按区域农民人均收入的40%-50%,确定区域农村扶贫标准。二是按区域农村人口总数的10%-20%,确定区域农村扶贫对象的数量,并把扶贫对象群体的人均收入水平确定为区域农村扶贫标准。
        2、建立扶贫对象的界定机制。建立与扶贫标准相匹配的扶贫对象界定机制。
        3、健全扶贫投入的保障机制。健全与政府财政实力和年度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相关联的扶贫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4、健全扶贫工作的组织体系。健全由专项扶贫、职能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的扶贫工作组织体系。

        5、健全扶贫工作的监督机制。建立对各级政府扶贫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机制;健全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扶贫的法律责任。

        (本刊记者采自两会现场)


    2011-3-5
      电子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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