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罗和安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来源:不详 2026-04-22 两会聚焦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国际上的影响举足轻重,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也已经形成。但是,我们仍有一些社会基本公平问题未得到解决。”人大代表,湖南湘潭大学校长罗和安此次两会关注的问题就涉及就业公平。
罗和安指出,就业歧视还在很多领域存在。“特别是只在我们国家才有的根据毕业院校层次、身份(985、211),硬性设置大学毕业生就业门槛的就业院校歧视现象普遍,成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大学毕业生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
对此,继在2010年向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制定反就业院校歧视法律条款,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的建议后,罗和安再次呼吁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并明确增加“反就业院校歧视法律条款”。
作为一所非211、985大学的校长,罗和安已然成为一些大学生在就业中受歧视遭遇的倾听者。罗和安指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日益“显性化”和“普遍化”:这其中包括就业资格、就业机会以及就业待遇的制度性院校歧视。“受客观现实的制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但如果这些不公平现象是因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等因素导致的,那显然就欠缺合理性和正当性。这种人为的、制度性的院校歧视现象,理应从法律上、政策上、制度上进行预防、纠正和救济。”
罗和安认为,“保障就业公平是一项基本权利。”他建议,制定反就业院校歧视法律条款,从制度上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院校歧视。首先,要尽快制订和出台《反就业歧视法》,明确“有中国特色的”反院校歧视条款。具体内容包括:界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院校歧视的内容与类型;规定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不得排斥非“211工程”、“985工程”和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参与人才选拔聘用的资格;不得人为降低非“211工程”、“985工程”和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机会;不得制定针对非“211工程”、“985工程”和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待遇的歧视性内容;规定非“211工程”、“985工程”和非部属高校毕业生就业院校歧视的认定程序、法律后果、法律责任;规定非“211工程”、“985工程”和非部属高校毕业生遭遇就业院校歧视的法律救济和保护途径。其次,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健全反就业院校歧视的政策与制度保障。再次,强化法律监督,健全反就业院校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各类人才,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改革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营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人才制度环境,逐步实现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强国的转变。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院校歧视,对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的完善,对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的实施,都将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罗和安表示,只有拒绝就业歧视,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提供服务、人才自主择业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才能达到人才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益的共赢,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强国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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