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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发布 详解科技金融创新 7 项新措施

改革举措1

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

该措施由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科技部指导,在全国范围推广。

目前,银行信贷风险缓释手段单一,存在对科技型企业业务发展专业研判能力不足等问题,难以灵活匹配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西安市、武汉市等地探索形成银行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联动机制。一方面,通过有效地利用投资机构对资本的敏锐嗅觉和准确预判,银行对持有专业投资机构“认股期权”的企业和项目,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另一方面,银行给科创企业贷款时,专业投资机构同时配套认股权安排,并持有与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企业认股权,以获得公司认股权证的方式获得超期风险收益补偿。重点是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专业投资机构、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运用“贷款+外部直接投资”或“贷款+远期权益”等模式开展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改革举措2

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

该措施由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指导,在全国范围推广。

目前,在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中,相关地方实施了科技创新券等一系列财政激励政策,但因受地方财政独立核算的制度限制,以及不同区域在该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标准、范围、条件等不一致,导致跨区域联动实施困难,政策协同效应没能有效发挥。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等地探索建立跨区域创新资源共享、跨区域财政支持的联动机制。一是开展服务内容互通。通过统一两地或多地创新券支持内容,对科技服务等实行创新券通用通兑。二是开展服务机构互通。通过统一服务机构登记标准,放宽服务机构注册地限制,支持两地企业异地采购科技服务。三是开展服务流程互通。通过共同建设创新券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相应机构长期运营管理创新券的经验,统一创新券发放、使用、兑现流程。四是开展资金兑现互通。通过选择相应机构作为创新券兑付主体,实现创新券跨区域使用和兑现,使企业跨区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更加便捷。重点是推动财政支持创新的跨行政区域联动机制通过统一服务机构登记标准、放宽服务机构注册地限制,实现企业异地采购科技服务。


改革举措3

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集合信贷机制。

该措施由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指导,在8个改革试验区域推广。

目前,银行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融资支持时,由于缺乏固定资产抵押,对这类企业融资办理时间较长、放贷期限较短、贷款利率较高,需要探索新机制,提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河北省、西安市等地探索通过“银、保”多方合作,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信贷计划。政府部门确定试点银行和担保公司,集中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由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信用背书。试点担保公司为所有企业集中提供担保,以“统一管理、统一授信、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财政为试点担保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等。重点是政府集中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集中提供担保,银行发放长期贷款,地方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担保公司适当补偿,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授信、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信贷新机制。


改革举措4

建立银行跟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缓释资金池。

该措施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指导,在8个改革试验区域推广。

目前,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的投贷联动机制是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效举措。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银行对这类企业的风险预期和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出于对风险大、收益不确定等考虑,投贷联动的政策落实尚存在一定障碍。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天津市探索选取试点银行,为其适当出资设立一定额度的外部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试点银行按照不超过资金池10倍的规模,选择投资机构支持的科创企业发放贷款,对单个企业或单个实际控制人名下企业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当贷款与投资联动业务出现贷款逾期时,试点银行将从“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获得50%的逾期贷款本金代偿。同时,试点银行可以启动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及债权追偿等工作,风险补偿金和追偿所得总额的50%,回补“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重点是政府适当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一定额度的外部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在试点银行对投资机构支持的科创企业发放贷款出现风险时,给予一定比例本金代偿,建立投贷联动新机制。


改革举措5

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银行+征信+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新模式。

该措施由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指导,在全国范围推广。

目前,对于一些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前景明确、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缺乏可抵押物和银行对其信用信息没有正规权威渠道了解的情况下,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没有发挥应有的渠道作用。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安徽省探索通过比选引进高水平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析模型数据库,与政务信息大数据库进行互联,通过获取工商、税收、社保等政务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评估更精准和高效,为银行提供准确信用信息。同时,选择市级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推动信用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重点是通过比选引进高水平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析数据库,与政务信息大数据库实现互联,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评级更精准和高效,为银行提供准确信用信息。


改革举措6

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

该措施由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科技部指导,在全国范围推广。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银行的现行评价指标体系比较单一,仍以固定资产抵押物估值为主,缺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实力、成长性的考量,难以做出客观、针对性的评价,导致很多研发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科创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通过率较低。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北京市、广东省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与以往以评估固定资产为主的模式不同,重点围绕科技企业软实力,将科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核心,设立科技创新成果总含量、科技创新成果净含量、发明专利密集度、研发投入稳定值等评估指标,建立了能够综合反映科技创新企业的创新实践、创新能力、创新成果的多维度“技术流”专属评价体系。以此为基础,开展普惠性科技金融试点,建立面向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普惠性科技金融工作机制。重点是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信用评价模型和“技术流”专属评价体系,将科技创新企业创新能力作为核心指标,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改革举措7

银行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仪器设备信用贷。

该措施由科技部、银保监会指导,在8个改革试验区域推广。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早中期,资金实力单薄、融资能力弱,缺乏购买先进仪器设备的能力,影响了技术创新活动的正常开展,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效率。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四川省探索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定向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信用贷款,并执行有别于传统融资产品的利率优惠和简易审批机制,贷款速度快、利率低、期限长。地方政府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置所需要仪器设备后,平台通过与企业签订仪器设备抵押合同获得优先处置权。出现信贷风险后,平台对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处置,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可按一定比例适当承担损失。为了加强风险控制,地方政府、银行和平台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资金池,按照1:10的放大比例为贷款企业增信兜底。重点是地方政府引导设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用于定向购置仪器设备的信用贷款。平台通过与企业签订仪器设备抵押合同获得优先处置权,出现风险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处置。


责任编辑|魏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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