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与品牌》杂志社学术交流

关于借鉴日本经验建设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探讨

        我国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生产标准化水平低,产品交易成本高,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较弱,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生产经营服务。但是,什么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才是新型的?如何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关这一问题,国人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我们的近邻—日本,日本是一个人多地少、农业资源匮乏的国家,与我国的自然禀赋有着十分相近之处。但是日本在二战结束后,仅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就成功地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笔者通过在日本留学和在日本农协短期工作经历,就日本经验对我国建设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一些探讨。

        一、日本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情况

        日本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由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系统共同承担的。
        政府机构方面,日本在中央一级设有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改良普及中心,都府道县都设有农业试验场,按区域在市町村设有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其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农业普及课的主要任务就是给予农户技术支持和经营运行指导,同时协调国立试验研究机关及农业试验研究所、农业大学、各省下属的农业大学和改良中心、县立试验研究机关、各种农业及教育协会和委员会等共同实施此项事业。
        非政府机构方面是由农协系统完成的。农协是农业从业者以相互扶助为目的而自主设立的合作组织,它的宗旨是促进事业规模较小并在经济处于弱者地位的农业从业者,通过生产、消费活动的相互扶助与协作,来提高其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农协利用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弥补了土地私有和分散经营的缺陷,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生产的农户同城乡结合的大市场有机地连接起来。
        日本农协自下而上按地域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农民入股而组织起来的基层农协称为单位农协;以单位农协为团体会员而组成都道府县组织(相当于我国的省级),以都道府县农协为团体会员组成全国组织。
王德贵在中国科协第十一届年会论坛会上        单位农协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种。综合农协是以本地区的农产品生产者为对象,开展营农各项事业,现在日本农村每个市、町、村都有综合农协的事业;专业农协是以特定农产品生产者为对象,开展农产品贩卖和技术指导业务。
        农协都道府县组织和全国一级的组织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两大系统,一是主要从事指导业务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全中”),二是主要从事经济事业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全农”)。
        “全中”是农协的综合性指导机关,但同其他联合会是平等组织,所需经费由各联合会按事业量分担,主要任务是研究农协政策、检查监督农协工作、开展综合指导、举办教育宣传事业、协调农协内部的关系、统一农协主张、向政府提出有关农业政策上的意见和建议。中央会的每一级组织都与本级行政组织相对应,关系密切,其组织系统和工作职能是:“全中”—县中央会—基层农协三层组织网络。
        “全农”是开展专门业务的经济团体,其组织系统的设立是按业务内容来划分的,分为由“单位农协、都道府县经济农协联合会、全国农协联合会”组成的经济事业(销售、购买事业)的系统组织;由“单位农协、都道府县信用农协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组成的信用事业的系统组织;由“单位农协、都道府县共济农协联合会、全国共济农协联合会”组成的共济事业的系统组织等等。联合会只对市、町、村农协进行业务指导,从事基层农协力不能及的经济活动,不具有行政命令权,从而保证了基层农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二、日本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析及与我国现状的比较

        日本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农政部门行使政府职能发挥的是主导作用,农协中央会行使非政府公益职能发挥的是主体作用,农协联合会行使非政府经济职能发挥的是辅助作用,这样的组合具备显著的针对性、内生机制的科学性、历史的传承性和对外服务的合理性的。
        日本农村的自然禀赋是山地面积占到80%,山地多平原少难以实施大规模的大机械化式作业;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且分散,难以形成大规模的超级农业企业;日本地少人多,世界人均耕地面积为3.76亩/人,日本为0.53亩/人。在这样极度有限的土地上如何解决日本的农业及粮食安全,一直是政府及社会高度关心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国情,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上,采取由作为政府组成的农政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保证国家农业政策特别是关系到重大疫情、食粮进口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绝对控制是其“必然”选择。
        日本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决定了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上政府不可能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资资源,政府只能起“主导”的作用,同时还必须有一个大团体去完成繁大的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工作和构成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支撑 。这样的“主体”就历史性地落到了作为农民自发、自有组织—农协的肩上。
        日本农协是行政辅助机构、合作经济组织和政治压力团体“三位一体”的组织,在农协系统中,作为综合组织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全中)和作为联合组织的全国农协联合会(全农)其性质和职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全中”作为农协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完成指导事务,所谓指导包括农业经营指导事业和生活指导事业两大方面,在社会化服务意义上,作为政府的外围组织(半官半民的组织),最具备非政府公益性的要求,因此选择“全农”担当起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服务“和”主体支撑“角色是其“应然”选择。
        “全农”虽然是以经济为纽带联系的经济团体,但他是农民最基本和最大的合作组织,其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社会化服务融为一体、不可分割,或者说,其每一件经营业务都适合社会化服务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选择农协联合会作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辅助力量、担当补充角色是其“自然”选择。
        这样,日本通过农政部门、农协中央会、农协联合会的分工负责、联合协作、相互补充、集成发展,形成了“三位一体、统分协作”的机制体制,适应了日本农业生产对社会化服务的要求,大大推进了日本农业现代化,产生了“1+1>2”的良好社会效果。
        我国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可以大概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主导主体合一”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体制改革,原来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出现“线断、人散、网破”的局面;从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明确提出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这就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过程中,催生了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以“民营民管民受益”为原则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诞生,解决了农村对科技及市场信息的需求,完成了部分社会化服务职能,我国的社会化服务出现了可喜的“主导”和“主体”协调发展的局面。遗憾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上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宏观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科层制管理。按照科层制管理的要求,政府各个部门为了加强本部门的职能,纷纷把它们的“腿”伸向基层,将以前乡镇的七员八员变成了七站八所,使其成为上级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由上级政府部门指导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这样的依托不同行政区域和级别的纵向的科层制结构,具有浓厚的“部门化“行政管理色彩。而作为农民自己的综合服务组织的农技协,其发展空间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处于徘徊不前的尴尬境地。
        但是,部门化的重复配置,并未实现提高公共服务的初衷,反而导致:一是资源的极大浪费,资源配置难以发挥效率作用;二是部门化服务主体不明确,导致服务效率低下,难以有效监管和规范;三是部门化的多主体造成各种服务之间不能有效衔接,农户寻求服务的成本上升;四是部门化的多主体服务体系在泛市场化的改革趋势下,竞相进入利润高、缺乏有效监管的服务领域,而使公益性服务领域形成空白,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社会化服务的性质被混淆;五是面对部门化的多服务主体,农户由于缺乏以自身为主体、自我管理和控制的组织,而无法有效表达服务需求,对服务供给的价格、质量和整个服务体系的合理构造无力提出要求。
        上述情况与前述的日本“三位一体、统分协作”的成功经验相比,有着明显的弊端,可见在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必须对其进行“非部门化”的改革。通过逐步制约部门化主体不当利益,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新体系,逐步地把各部门化的服务功能交由农民自己的组织行使,农政部门只起“主导“作用,而不能成为“主体”。
        我国农村现有两个基本的农民组织,一个是发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一个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特点是民营民管民受益,没有经济杠杆,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民政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点是民间入股参与,有经济杠杆,以一定程度的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工商登记。全国现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截至2007年底是1330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08年底是57000多个。根据它们的性质比较,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意义上二者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社团法人、公益事业性质,决定了它更适合担当“主体服务”和构成“主体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法人、经济事业的性质,决定了它更适合担当“助服务”和“辅助支撑”。
        另外,从政府职能、非政府公益性职能、非政府经济性职能三大板块对比,不难看出日本的农政部门、“全中”、“全农”与我国的农政部门、农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上所发挥的作用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三、建设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探讨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强调新型,既包括机制层面也包括体制层面,在体制上重要的是要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说到底,如同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初衷一样,是为了保护处于竞争劣势的小农团体的利益的,保护农民自身利益最彻底的无疑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之所以是社会化,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农业受众服务的公益性质,在诸多的农民组织中,只有维护农民自身利益的公益性组织才最能体现公共服务“公益性”的目的。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尊重农民的现状,尊重农业产业的特点,符合农业社会的要求。不论从我国的现状出发,还是参考国外的经验,公共服务都不可能和农民自身的生产、生活活动截然分开,也不可能和组织小农进行团体经营活动的组织分开,因此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也必须兼顾经营性的目的。
鉴于我国的国情和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必须建设农政部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统分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国家农政技术部门是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导,掌握制定政策、规划设计等宏观调控和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等重大事件的绝对控制。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作为民政登记的以技术交流推广普及为主的公益性团体,其社会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理所应当地是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力军,完成以农村技术推广普及为主的、面向农村全社会的各项公益事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工商登记的经营性团体,虽然其公益型差于农技协,但其在本团体内的技术推广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应成为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辅助力量,主要针对合作社会员完成一定的社会化服务职能。
在具体的实施上,应该建设“在县以上仍实行现有的以农政部门为主的体制;在乡、村两级,则建立在科协组织指导下的各级农技协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补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作为在乡、村两级的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事业上承担主体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实施社会化服务上要坚持:
        1、民办公助,项目管理。作为一种公益组织,可以尝试以民办公助、报账管理的方式获得政府的支持,同时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财政、金融、农业、科技、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要在担保、贷款和农业开发、科技推广专项经费使用上给予农技协一定的资金扶持,探索建立多元化融资、社会化参与支撑农技协发展壮大的新机制。
        2、群众组织、一会两制的原则。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村科技型群众组织,是同级科协的团体会员和基层科普组织,一定坚持群众组织、一会两制原则,即县以上农技协是与各级科协实行一套人马两套牌子的办法,乡、村两级的农技协则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运作,接受同级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
        3、公益事业、社团法人的原则。以社团法人的身份从事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农技协的社团法人地位和公益特点是区别其它团体的优势所在,是最符合公共服务体系所要求的。

                                                                                                                            责编/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