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与品牌》杂志社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神”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国家。
    早在1935年,法国就制定和实施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开始对葡萄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处长裴晓颖裴晓颖处长

副处长刘红春向四川省质监局授牌副处长刘红春向四川省质监局授牌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法国是这一制度的发源地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原产地域产品是法国葡萄酒——香槟和干邑。
        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的?在不久前的“四川广元市朝天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会”上,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的裴晓颖处长。
        记者:我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
        裴晓颖处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是我国的称呼,在国际上又称为原产地名称权保护制度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是20世纪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为有效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体系,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所认可的通行保护规则。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较短,对这一制度认识较晚,目前国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从1994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法国农业部、财政部、法国干邑行业办公室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原国家质量局在1999年的时候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对地标产品实施保护的一个规章制度,填补了我国地理标志领域上的法律空白。
        2001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是从进出口地理标志产品这个角度对地理产品保护的一个规定。后来两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后,总局领导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的工作,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也就是现在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地理标志管理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原则,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检法》建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审查体系、后续管理和监督体系、管理信息及信息发布系统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体系。至2005年,在原来的两个规章制度基础上发布了现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记者:从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已有多少地理标志性的产品被纳入了地标产品保护的行列?
        裴晓颖处长:从1999年到现在,国家质检总局已对龙井茶、四川红山茶、黄山毛峰、庐山云雾、茅台酒、绍兴酒、杜康酒、金华火腿、吉林长白山人参、陕西苹果、盘锦大米、镇江香醋等我国800多个地理标志性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些产品涉及领域比较广,有中药、工艺品、传统工艺品。还有大量的农产品,比如《朝天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属于林业上的地理标志产品。
目前已批准了4000多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这些企业年利税达400多亿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为有效地保护中华民族精品,保护资源与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扩大优势产品出口做出了贡献。
        记者: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其作用是什么?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裴晓颖处长:所谓的地理标志产品也就是原产地名称权,是指特定产地内特定商品的生产者集体或代表他们的机构对其产地名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其中,“特定商品”是由具备产地人文地理条件确定的特定质量和特色的商品,该商品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较稳定的信誉。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原产地名称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个企业所垄断。如果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的商会、机关或行业协会等其他团体依法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则由该商会、机关或团体享有该地理标志的专有权;如果原产地名称未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则原产地名称权为地方性共有权。原产地名称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它取决于产地特有的人文地理条件。原产地名称权具有唯一性,不得转让于在外地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地理标志不可买卖,所以原产地名称权具有不可交易的属性。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日以局长令的形式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关于“原产地”也有明确的定义:“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因此,这种产品被赋予的名称,就是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原产地名称必须是实际存在,是地理名称。它可以是一国的名称,如法国白葡萄酒、中国丝绸等;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名称,如金华火腿、龙井茶、吐鲁番葡萄等。2、它必须是当地的土特产品或经过特有的传统工艺生产出的产品。例如,吐鲁番葡萄干是当地历史上特有的自然选择的葡萄品种,加上当地特有的土壤、气候、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地理环境条件,经过几千年流传的传统加工工艺而生产出来的。3、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声誉,并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品质。4、原产地名称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特定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得到确认,并得到相应的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说,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协议的规定,“原产地域保护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产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认证后可使用特定的、原产地域以外的生产者不得使用的标志。
        如茅台酒,指的主要是酿酒必须使用茅台镇特定的高粱、小麦和水。如高粱,必须是赤水河两岸茅台镇毗邻地区所产的糯高粱。这种高粱生长于茅台镇周边独有的红壤环境中,个小皮薄,以其耐蒸煮、淀粉含量高,被称为茅台“御用高粱”,若用了别处的高粱,就不能叫“茅台酒”。且必须是重阳投料,高温制曲,高温堆积,高温流酒,长期陈酿,精心勾兑,七次蒸馏,八次发酵,九次蒸煮,其中还包括最负有盛名的发酵与回沙技术。再比如酿酒用水,必须取自素有中国“美酒河”之称的赤水河,用别处的水也不能叫“茅台酒”。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际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保护高知名度、高品质、高附加值产品的原则,在对茅台酒酿造环境、酿造历史、酿造工艺、业绩等方方面面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批准贵州茅台酒为国家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以现在茅台酒股份公司生产车间及新建区域约7.5平方公里区域内,使用本地原材料,执行并达到茅台酒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的产品,为受保护的贵州茅台酒原产地域。离开这个划定的区域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都不得称为茅台酒。
        再例如: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大兴西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只有庞各庄、榆垡等6个镇生产的京欣1、2、3号和航兴1号中果型西瓜,在种植技术上符合统一标准,实行严格的栽培管理,对如何嫁接、施什么肥、何时定植、整枝、授粉、采收等严格按照质量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生产的西瓜才可称为“大兴西瓜”,才能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其他地区和其他品种不得称大兴西瓜。大兴西瓜是全国第二家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
        记者:在实施地理标志产品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一些比如原产地域以外使用同一标志的问题?
        裴晓颖处长:地理标志制度,是我国在加入WTO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跟专利、版权、商标并列在知识产权范畴内的。我国入世之后,质检总局每年都作为WTO一个主要的成员谈判方,参与到地理标志谈判的“案件”中,在跟智利、秘鲁等一些自由贸易区谈判中都涉及到地理标志的内容。
        2005年的时候,我国跟欧盟签定了一个地理标志合作的备忘录,我国的农产品到欧盟基本成员国当中都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当然他们的农产品也会在我国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得到有效地保护。
        在原产地域以外使用同一标志的问题上,比如在我国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前,日本在我国的台湾、香港及东南亚等地区生产绍兴酒。绍兴酒作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后,日本在那些地区放弃了生产绍兴酒,大量地从中国国内进口绍兴酒。所以说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以后,为提升我国民族品牌发挥了重大作用。
        记者:国家曾出台了哪些政策和相关制度扶持地理标志产品的实施?
        裴晓颖处长:从2006年开始,吴仪副总理亲自主持有国务院30几个部委和200多位专家参加的对知识产权的战略进行专门研究的工作。一共有20几个课题,这20几个课题里,涉及到地理标志的就有七、八个课题。例如;中医药课题、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立法等这些课题里都涉及到了地理标志的内容,而且达成一个共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个工作包括我们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领域是我们中国的特色领域,我们要实施高水准的保护。
        在今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9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会议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实行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要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
        记者:请介绍一下法国与欧盟在地理标志产品上的法律与法规的现状。
        裴晓颖处长: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国家。早在1935年,法国就制定和实施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开始对葡萄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行的《原产地名称法》是1966年修订的。该法规定了以司法和行政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权进行确认和保护。法院的裁决不仅针对当事人,更针对该地区的所有经营者。 
        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第2081/92法令,明确规定保护食品和农产品原产地名称及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6月,欧盟为加强对农产品的保护,打击假冒行为,公布了农产品品牌名单。这份名单中共列入了318种农产品,其中包括肉类、奶酪、水果、蔬菜、食油、蜂蜜、果酱、饮料等。欧盟决定,凡注册的农产品名牌,只有在原产地生产,并严格遵守有关标准的生产者才能使用,其他任何生产者不得假冒。以欧盟为代表的许多国家采取了以原产地命名的做法,极大地促进了与地域环境联系密切的农产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