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与品牌》杂志社知识产权INTELLECTURAL PROPERTY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过程中争论较大的几个焦点问题

        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成立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组长,知识产权局等二十八个部委领导同志为成员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战略的制定工作,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规模浩大的一项工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今后的发展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到今天为止,战略的制定工作已经持续了两年多的时间。在这两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着困境。其中最大的困境就是人们思想认识上所遭遇的混乱。战略的标志性、纲领性文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预定将于今年年底向社会公布。《纲要》的面世,将战略的制定工作推向了高潮,同时也意味着战略的制定工作缓缓落下了帷幕。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战略将步入实施阶段。年复一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将会把战略的实施落到实处。在《纲要》撰写工作的最后冲刺阶段,如何澄清人们认识上的困惑,厘清思路,对于保证《纲要》这一纲领性文件的顺利制定,以及未来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来看,在战略制定过程中,争论较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经济发展战略”还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不可否认,在人们的记忆中,知识产权保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美两国之间的几次谈判起开始引人关注的。自70年代以来,美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过单边贸易制裁、双边贸易协定、多边贸易协定等方式,强迫主要贸易伙伴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进入21世纪以来,为了加入WTO,我国先后对知识产权主干法进行了修改,中美、中欧、中日等国之间在经贸关系上也因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时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难免会让人误将知识产权战略认定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这种观点,在大众舆论宣传中时时可见,一些参与战略制定的部委领导及课题组成员也不时使用这一说法,甚至在某些公开场合也使用这一说法。由此可见,在中国,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就是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看法在人们思想观念中影响是很深的。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人能够从转让知识产权中获得更大的收益,而使用知识产权的人则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技术发达国家可以从技术转让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对于技术引进国来说,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则会加大自身引进技术的成本,导致大量的经费外流,影响经济建设的进程。从我国现状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确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固然可以解决目前国际压力较大的问题,但是不可能完全解决我国企业技术落后,在与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竞争时处于劣势的局面。如果这一局面不能得到根本转变,那么知识产权保护越强,我国企业在引进国外技术时所需的费用越大,我国企业发展面临的压力越大。如何摆脱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因知识产权问题受制于人的局面,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出发点和主要关注点。而只有在我国企业拥有足够强大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我国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传统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长期处于国际产业链条的低端,能源、资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严重,经济增长的动力日渐衰竭。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文化市场等方面占有优势的压力依然巨大。劳动力成本优势因周边国家的发展剧减,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向外转移。要摆脱能源、资源匮乏的束缚,必须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移到知识推动型的增长方式上来。实现这种方式的转变,必须求助于知识产权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是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来发展我国经济的战略,是“知识经济发展战略”,而不应当是仅仅局限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正如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教授在其文章中写到,在我国知识产权归纳起来,可以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将这样的成果“产业化”(即进入市场)。这三层是缺一不可的。把它们结合起来,即可以看作是我们的知识产权战略。(1)从郑成思教授的文中可以看出,也主张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是“知识经济发展战略”,而不局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二、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是“强保护”还是“弱保护”?

        我们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本质应当是“知识产权经济发展战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种利用某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来发展经济的战略,其提高该财产权生产和应用能力的最佳方法也应当是通过产权运作方式来达到的。这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应有之义,也即通过产权的归属分配以及产权保护力度等方式来调动全社会的创造热情,推动知识产权生产和应用能力的提高,而不是通过直接生产和创造该类财产(知识产权)的方式来实现。直接生产和创造知识财产的工作应当是由“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来承担的工作。而且通过调节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来调节生产知识产权的动力比其他任何手段,如经济资助、税收政策等的影响成本都低、效力也更持久,更符合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律。这其实就是郑成思教授在其文章里面反复强调的需要牵动的“牛鼻子”。
        曾经有一段时间,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被“妖魔化”了。一些人认为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过高了”,超过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软件业和互联网行业中的呼声最为强烈,一些人常常以网络上许多人创作作品的最初动力并非为获得收益来作为立论依据,认为在网络中不应当予以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甚至不应当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否则将有害于民族产业发展。要求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声音在一段时间里喧嚣尘上,仿佛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切罪恶的渊源。我们认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缺乏财产权保护历史的国家来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在一定时期内提高我国获取产业发展所需技术的成本,但是从长远和根本的意义上来看,我们今后关注的重点仍然应当是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不是相反。对于我国来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这样几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一段时期以来,知识产权问题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盗版、假冒商标、专利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一些国家对我国的法治进程产生怀疑,进而施加国际压力和贸易制裁,恶化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近些年来,几乎在所有中美之间的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减轻我国面临国际压力的一个主要途径;二、中国历史上“私权”保护传统不发达,加上“窃书不算偷”的观念流行,使得知识产权意识本来就很薄弱,造成法治进程的障碍。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启蒙教育,在一个民族知识产权意识尚未得到启蒙的时候,过分讨论知识产权的限制是否适当是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三、现阶段来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有现实意义的。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到今天,对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的吸引力主要还是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而不再如过去那样依靠各种优惠政策。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是吸引外国先进技术的充分条件,但是却是必要条件。有人会强调,较高的知识产权水平会给我国引进外国技术带来过高的成本。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们现在居于一个经济全球化的环境里,不具备美国、日本早期那样可以脱离开全球保护的环境,凭借低水平保护获益的客观条件,如果我们不停止那些在先事例为依据强调我们今天也应参照适用,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促进经济发展,无疑会落入刻舟求剑的窠臼。
        当然,我们需要搞清楚的一点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之间的关系。所谓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人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或者违背权利设定的目的,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理论上说,任何权利,不仅是知识产权,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如果有任何联系的话,可以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应当包含有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之义。从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规律来看,禁止滥用规则的发达程度,已经成为检验一国知识产权制度能力的指标。世界上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最完备的国家,恰恰是欧美、日本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发达国家。应该看到,实践中还存在“知识产权滥用”概念本身被滥用的情形,例如将一些法律允许的知识产权行使技巧或诉讼技巧指责为“滥用”,情绪化地指责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对于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理性地分析,在规则内寻求合理的解决之道。

        三、“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都是国家的科技经济发展战略,都需要解决好技术的自行研发与引进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提升技术能力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自行研发;二是通过技术引进。从事技术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还要面对巨大的风险。因此,通过购买的方式往往能够起到以低成本、低风险的方式获得所需的技术。二战后的日本能够迅速崛起与其采取“吸收性战略”,大规模引进和消化欧美先进技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科技政策不无关系。但是,单纯的技术引进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许多核心技术无法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即便该技术的所有权已经转让,但是由于该技术的使用中存在着许多技术诀窍,这些技术诀窍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隐蔽信息,如果受让人无法掌握这些技术诀窍的话,仍然会在这一技术转让上受制于人。这一点与一般商品的买卖有所不同,一般商品的买卖,只要商品本身转让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关系转让了,买卖双方的关系就清结了,出卖方很难在对商品产生控制。我国前一段时间曾经试图通过“以市场换技术”的方式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但是效果却并不甚理想,常常出现花费大量的费用购买到的技术不能带来预期的效益,致使白白支付巨额的使用费,很大程度上就与这一种情况有关。要摆脱这种受制于人的局面,就需要提升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此时对外来技术吸收引进的目的也是为提升这一能力服务的,这是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则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作为一个重点任务。所谓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子课题“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问题与扶持政策研究”中的定义,认为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的概念,既包涵了知识产权成果的一般涵义,又有着超越于一般知识产权成果的独特涵义,其独特性在于“自主”。(2)此处的自主,是指两种意义上的自主,即不仅指的是法律权利上的“自主”,而且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自主,即掌握有关技术诀窍,完全掌握该技术的“自主”。判断一项成果是否“自主”,关键要从“自主的主体”、“如何自主”和“自主程度”三个层面进行理解和分析。第一,关于“自主的主体”。从国家层面而言,自主的主体应该特别指定为中国公民(自然人)或内资机构。内资机构是指在资本构成中内资直接占主导地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者内资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二,关于“如何自主”。所谓“如何自主”包括两方面,既包括自主主体主导的创新活动并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又包括自主主体投资购买的其他国家自然人、资本构成中内资不占主导地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知识产权成果,并能不受相关知识产权成果原权利人的影响,实现知识产权成果的商业价值。第三,关于“自主程度”。从国家层面而言,“自主程度”问题主要是指该项知识产权成果主要依靠自身实力获取(包括自我研发而得或从国内其他机构获得)还是依赖国外供应。应该说,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各国都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实力满足本国对知识产权成果的需求,且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科学技术特别是本国科学技术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在判断“自主程度”时,重点是分析“自主主体”对某项知识产权成果的控制程度。(3)从上面论述可以看出,自主创新强调的是自行进行研发创造能力的提升,当然这也并不排除吸收引进外来先进技术,但是这里的吸收引进外来先进技术主要是理解消化后成为自己的技术创新。而自主知识产权强调的除自行研发外,还需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与其他知识产权。也许这些外来知识产权并不一定要转变为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但是只要能够在法律上拥有自主权,在实际中可以摆脱技术转让方通过隐蔽信息等方式施加的控制,能够彻底掌握运用就可以了。此时强调的重点在于如何利用一切国内外先进智力成果资源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可见,自主知识产权比自主创新的覆盖范围更宽,除了鼓励自主创新外,还包括积极引进利用一切外来先进技术和先进文化,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作者简历
董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