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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俊良完善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体系

时间:2014年03月1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转基因食品越来越多地摆上我国消费者的饭桌。与此同时,有关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生物多样性和环境安全等是否产生负面影响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息,而消费者对于转基因食品又知之甚少。在这种安全风险不确定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消费环境中,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成为理性选择和健康消费转基因食品的关键。
  
据一项关于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认知程度和接受意愿的调查显示,“未听说过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占到受访对象的31%,“不清楚自己是否购买过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占37%,“不知道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定”的消费者占45%。以食用油标识为例,大豆油、菜籽油多标注“转基因”字样,玉米油、花生油有标注“非转基因”信息,调和油两种标识均有出现。标识不统一且不鲜明,消费者无法从食品标识中准确获知这些食品是否来源于转基因作物。
  
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标识规范不统一,内容不具体,适用范围有限;其次是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技术监测制度有待完善;最后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消费者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渠道不畅。
  
建议构建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体系,不仅需要对知情权的内涵进行立法确认,提升转基因食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层次,更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制度。
  
1.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亟待加强
  
应继续沿用强制性标识模式并加以完善。首先要规范标注方法,强调转基因食品标识必须采用特殊字体、特大字号,并应位于食品外包装和标签的醒目位置或附带专门标签;其次要明确违反标识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不标识、不正确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若造成了损害结果,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2.完善现行的转基因食品监管体制
  
从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看,都成立了超越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评估和综合协调,如欧盟食品安全局、美国食品安全委员会、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等。我国也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职责尚未明确。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赋予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风险评估和综合协调职能,由其作为最高的统一协调机构在整体上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通过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性,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和盲区。
  
3.加大政府信息披露力度,探索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转基因技术的专业性以及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政府在维护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加大转基因技术和食品安全知识、相关产业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普及宣传广度、力度。同时政府应对重大典型的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维权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予以客观及时地披露,避免媒体的不当报道误导和引发消费者的排斥恐慌心理。在提高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和消费的公众参与度方面,可尝试多渠道的了解和对话机制,组织多场次的具有广泛参与性的转基因技术评价会议,在批准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生产的决策过程中增加公众听证程序等,以促进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正确认知和理性消费。



( 责编/魏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