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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强代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明确相关概念 加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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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这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国人大代表、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沈志强院长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沈志强代表认为,由于我国尚未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得净收入的财务与法律概念,致使该文件在具体执行中,迟迟不能落地生金。同时,对本规定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规定,可能存在疑惑或者不同版本的解读。如以下两条规定: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疑惑一:技术转让许可使用的净收入的财务法律概念是什么?是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或许可的收入呢?还是去掉部分费用的收入?如果有去掉的费用,那么这个费用是什么费用?到底如何计算净收入?

疑惑二: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作价投资为科技成果的作价价格,与本规定的净收入似乎不是一个概念。作价价格就是作价收入包括成本和费用,而净收入应该包括成本去掉部分费用。一般人理解规定似乎是不一致的。

一般人理解,同样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无论是转让收入还是作价入股,奖励金额本来应该是一致的。

疑惑三:高校、科研院所是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不进行成本费用核算,一项科技成果的成本费用如何核算?净收入如何核算?而一项教育、医疗、环保等公益与市场兼顾的科技成果,一般成本费用会大于成果技术转让的收入,净收入该如何计算?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疑惑,技术转让合同只有技术转让收入而没有所谓的“净收入”,而且这个“净收入”是个财务与法律概念,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领导无权解释这个概念,也难以准确确定净收入是多少。不能确定净收入是多少,就不能从净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奖励给科技人员的部分,如果盲目确定净收入,将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计监察认为技术转让净收入的概念错误及计算有误,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领导轻要担责,重则可能要受到违规违纪违法的追究。

在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列为工薪所得来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沈志强代表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一些税务局把这个技术转让所得列为工薪所得征税,要交百分之四十五的所得税,技术转让金所剩无几的现状让技术人员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都压力倍增,严重影响了他们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沈志强代表认为,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应该列为工薪所得来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收的话,征收多少更为合适这个问题值得认真的思考和研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给科技人员一个良好的科研环境是沈志强代表所希望的。

针对以上情况,沈志强代表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尽快联合出台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1.对“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得净收入”这个财务与法律概念做出权威的财务法律解释,并给出计算公式。建议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简单方便,宜粗不宜细。

2.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本规定实施细则或权威解读,促进本规定尽快落地实施,激励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形成创新驱动发展,促进转型升级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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