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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长立代表:加快标准化法修改 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

时间:2016年03月17日信息来源:本刊原创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确立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经过20多年的实施,该制度存在的政府干预过多、监管不到位和企业活力不足的问题逐步显现:一是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二是监管不到位,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不相适应;三是政府干预过多,与简政放权的要求不相适应;四是公开机制缺失,与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不相适应。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济南阳光大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卓长立建议:加快《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亟需通过修订《标准化法》,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能够扩大先进标准的快速、有效供给,推进我国标准体系结构性改革支撑供给侧改革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强化“放、管、治”标准提升格局,使标准为企业所遵循、为市场所运用、为社会所监督。

第一、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产品标准。明确产品标准公开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对其企业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第二、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通过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标准内容;二是建立企业产品标准公开抽查制度,定期公开抽查情况,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处理企业产品标准争议;三是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没有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和自我声明、产品有明示标准但无标准文本内容、编造或篡改明示执行标准、伪造或冒用标准编号等情形,应当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推进标准化社会共治。一是鼓励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进行社会监督;二是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三是鼓励支持消费者运用标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

( ( 本刊记者/邵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