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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数据安全 明确企业创新责任

时间:2015年03月20日信息来源:本刊原创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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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院长谢泉关心的议题与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他的议案就是关于制定数据交易法的建议。

    他说,信息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离不开数据,在数据使用过程中牵涉到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数据的管理、数据的交易、数据的服务……这一系列活动都要有法律保障。目前,国家在相关领域立法上还存在空白,虽然有公务员信息公开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涉及公民隐私保护的条款,但是没有涉及数据隐私这一块,信息安全没有保障。应该完善立法,规定哪些数据可以使用、怎么使用,哪些数据不能使用,这些权利和责任都要有法律来保障。

    谢泉说,“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收集、使用、交易,都要一整套法律规范来保障,既要能公开使用,又要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除上述议案外,谢泉对于创新体系建设也有自己的认识。

    他说,科技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怎样把“动力”发展好,重要问题是国家怎样建立完善创新体系、明确创新责任。

    目前我国在创新体制上分工和界限不是很明确,应对创新体系加以规范,明确国家的创新责任在哪里,企业的责任在哪里,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在哪里。同时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要加大基础研究的投入,没有基础研究创新后劲不足,只有对基础科学加大投入,高校创新能力才能大幅提升;要加大大中型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并建立相关的约束机制;要加强对中小科技微型企业的科技投入。只有把这三条体制理清楚了,创新才能做大做强。

    关于明确企业的创新责任方面,谢泉直言不讳:“按照国际惯例,创新最前沿在企业。企业早期投资给科研院所,等创新项目做到一定程度就继续投入。研发好了,做出产品了,国家才介入资助。现在的情况是,具有研发能力的科研院所不能作为主体申请创新项目,而很多企业没有形成企业创新体系,甚至连研发中心都没有,却可以牵头申请项目。没有创新体系,没有研发人员,怎么来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项目直接给了它,怎么创新?提高创新能力一定要先把企业的创新责任明确,明确研发中心设置的重要性。只有这样,高校的产学研创新才能落到实处。其次,创新不应该全由国家来投资,应充分发挥企业投资作用。”

    

( 本刊记者/庞贝 采访/王文文 摄影/高飞)